| | 今天,是香港法治史上 可恥、黑暗的一天 2008 年 1 月 10 日下午,高等法院頒令,禁制民間電台復播。 從今以後,香港政府可以申請用禁制令的形式, 實質上繼續用一條違憲的法令來拘控市民。 從今以後,香港政府可以不用立法,就變相加重刑事罪行的刑罰。 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或接收訊息等的最高刑罰是罰款 50,000 元, 但違反禁制令的民事藐視罪卻可處以無法定限制的監禁或罰款。 從今以後,除了釋法,香港政府又多了一件讓法院形同虛設的法寶。 這一切混亂的根源,來自於一件大家可能還有印象的案件︰ Koo Sze Yiu and others v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AR (FACV 12, 13/2006) 其實即是「秘密監察行政命令案」。 大家還記得的話,立法會曾經於 2006 年 8 月連開四天會議, 趕工審議《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》。 為何要趕工呢?因為追死線嘛。那麼,為何有死線呢? 原來,在 2005 年,在接連兩宗區院案件中,法院指責政府違憲進行秘密監察。 曾蔭權於是想出了寫一道行政命令,作為繼續違憲行事的法律依據。 2006 年 2 月,高院裁定行政命令繼續違憲, 但政府引用了一些外國普通法案例,要求保住違憲的法令, 結果法官容許違憲的東西在六個月內「暫時有效 (Temporary Valid)」, 由是得出了 2006 年 8 月的死線。 經過一系列上訴後,終審庭在 2006 年 7 月推翻了「暫時有效令」, 卻代之以「暫緩判決令 (Suspension to Declare Unconstitutional)」,讓違憲的東西留到 8 月。 兩者的分別是, 政府抓著前一道命令執法,毋須為造成任何損害,承擔任何民刑事法律責任, 但在後一道命令下,政府堅持執行違憲法律,將要對損害承擔法律責任。 到了這次民間電台案,裁判官在判定法律違憲後,下了「暫緩判決令」。 假設當局繼續執法,被捕者日後仍可以為非法執法要求法院救濟; 但若事態變成了有一道禁制令,當局就變成了是執行一道法院命令, 不但執法者免受法律責任的束縛,被捕者也未必再可以得到救濟, 於是高院就無異於以「禁制令」的形式,實質推翻了下級法院的「暫緩執行令」, 使行政當局可以肆無忌憚地執行違憲的法律,將市民僅餘的保障也剝奪掉。 從釋法,到行政命令,到暫時有效令或者暫緩執行令,再到禁制令, 層出不窮的手段與命令,將法院逐步矮化為執行行政當局意旨的橡皮圖章。 只要聽聽馮驊法官那句指責民間電台「有條件犯法」, 卻完全漠視了所謂「法律」根本違憲、根本侵犯公民權利的事實, 我們就不要再奢談香港有甚麼「司法獨立」。 |
| | Posted 1/10/2008 6:44 PM - 481 Views - 0 eProps - 0 comment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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