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 cynic knows the price of everything and the value of nothing.- - Oscar Wild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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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ed by: charleswtsang

Original: 1/10/2008 6:44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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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hursday, January 10, 2008

 

今天,是香港法治史上
可恥、黑暗的一天

2008 年 1 月 10 日下午,高等法院頒令,禁制民間電台復播。

從今以後,香港政府可以申請用禁制令的形式,
實質上繼續用一條違憲的法令來拘控市民。

從今以後,香港政府可以不用立法,就變相加重刑事罪行的刑罰。
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或接收訊息等的最高刑罰是罰款 50,000 元,
違反禁制令的民事藐視罪卻可處以無法定限制的監禁或罰款。

從今以後,除了釋法,香港政府又多了一件讓法院形同虛設的法寶。

這一切混亂的根源,來自於一件大家可能還有印象的案件︰
Koo Sze Yiu and others v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AR (FACV 12, 13/2006)
其實即是「秘密監察行政命令案」。

大家還記得的話,立法會曾經於 2006 年 8 月連開四天會議,
趕工審議《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》。
為何要趕工呢?因為追死線嘛。那麼,為何有死線呢?

原來,在 2005 年,在接連兩宗區院案件中,法院指責政府違憲進行秘密監察。
曾蔭權於是想出了寫一道行政命令,作為繼續違憲行事的法律依據。
2006 年 2 月,高院裁定行政命令繼續違憲,
但政府引用了一些外國普通法案例,要求保住違憲的法令,
結果法官容許違憲的東西在六個月內「暫時有效 (Temporary Valid)」,
由是得出了 2006 年 8 月的死線。

經過一系列上訴後,終審庭在 2006 年 7 月推翻了「暫時有效令」,
卻代之以「暫緩判決令 (Suspension to Declare Unconstitutional)」,讓違憲的東西留到 8 月。
兩者的分別是,
政府抓著前一道命令執法,毋須為造成任何損害,承擔任何民刑事法律責任,
但在後一道命令下,政府堅持執行違憲法律,將要對損害承擔法律責任。

到了這次民間電台案,裁判官在判定法律違憲後,下了「暫緩判決令」
假設當局繼續執法,被捕者日後仍可以為非法執法要求法院救濟;
但若事態變成了有一道禁制令,當局就變成了是執行一道法院命令,
不但執法者免受法律責任的束縛,被捕者也未必再可以得到救濟,
於是高院就無異於以「禁制令」的形式,實質推翻了下級法院的「暫緩執行令」,
使行政當局可以肆無忌憚地執行違憲的法律,將市民僅餘的保障也剝奪掉。

從釋法,到行政命令,到暫時有效令或者暫緩執行令,再到禁制令,
層出不窮的手段與命令,將法院逐步矮化為執行行政當局意旨的橡皮圖章。
只要聽聽馮驊法官那句指責民間電台「有條件犯法」,
卻完全漠視了所謂「法律」根本違憲、根本侵犯公民權利的事實,
我們就不要再奢談香港有甚麼「司法獨立」。

 Posted 1/10/2008 6:44 PM - 481 Views - 0 eProps - 0 comment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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